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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历史很有趣:古代每个朝代的税收,哪个朝代最合理?(图)

唐朝在向农民授田的同时,也向各级官吏大量授田,官吏授田数量超过隋朝。官吏由低到高可授永业田、职分田几顷到几十顷,这些田交农民耕种,由官吏收租,作为俸禄的一部分。

而农民、地主原有的土地也都作为均田制的授田,予以登记承认其合法性。地主的奴婢、长工也可授田。均田制禁止土地兼并:地主占田超过规定的,一亩笞十;官员占田超过规定的,一亩杖六十。比如,公元654年,洛州刺史查处富豪之家多占田3000顷,将其全部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均田制是一项对生产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的制度,北魏、东魏西魏、北周北齐、隋、唐都实行过,说明它特别适合于战后重建。唐初的均田制比过去更加完善,作出了对超限占田进行处罚的规定,这对抑制土地兼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而唐初的租庸调制相比过去也有了重大突破,主要表现为增加了“庸”的内容,即以实物代役的制度。人们往往重视统治者对农民的实物盘剥,而忽视了对农民的劳役剥削。其实在一些朝代,农民服役比纳税的负担更重,秦和隋就是典型代表。唐初统治者吸取了隋的教训,允许农民以实物代役,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特别是按自然灾害的程度减免租庸调的规定,更体现了统治者的民本思想。李世民说:“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诚哉斯言!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奠定了唐初的经济基础,是“贞观之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若没有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贞观之治”就只是政治之治,而不是经济之治。“贞观之治”之后百多年的大唐盛世,和均田制、租庸调制息息相关。

人头和财产结合收税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促使唐朝逐步走向的鼎盛时期。不过俗话说得好,“盛极而衰”似乎就是一种必然规律。盛世的背后,其实开始掩藏着严重的危机,其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均田制难以继续推行了。为什么呢?均田制的前提是朝廷掌握大量田地,若无田,哪有均田制?到了天宝年间,朝廷已经无田可均。这是因为:均田制规定,官员可以授永业田,一开始是没问题,但随着官员增多,占田越来越多。而且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较宽松,不仅农民的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有条件地买卖,这就为土地兼并开了方便之门,达官贵族、地主豪强大量兼并了土地。随着人口的增多,要使人人有田可耕,除非把官吏、地主多占的田均出去,但是这基本无异于与虎谋皮。

其次租庸调制实行到唐玄宗时已显得极不合理。因为朝廷规定以下人员皆免除租庸调:九品以上有职无职的官员、各级学校读书的学生、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僧人、道士等等。到天宝年间,不承担租庸调的户已经占到总户数的40%。老弱病残不纳税是仁政的体现,但官员、知识分子、孝子不纳税则是不合理的特权。负担如此不均衡,使征税越来越困难。一些本来占田就少的农民,宁愿卖掉田地当佃户,甚至当流民,也不愿做“光荣的纳税人”。

“渔阳颦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这种社会经济危机导致了政治危机。安禄山叛乱一个多月后攻下洛阳,半年后攻下长安,唐玄宗仓皇而逃。“安史之乱”之后,北方和中原形成众多藩镇拥兵割据的局面,他们割据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贡赋税,特征之二就是世袭制。藩镇为了养兵,就加重赋税,农民负担比朝廷统治区更重。

朝廷的赋税主要来自江淮和关中,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早在“安史之乱”前就难以推行,经过战乱更是彻底破坏。所幸唐初还有一种辅助税叫户税,按财政征收,平均每户每年仅几十文。天宝年间,租庸调锐减,于是就增加户税,平均每户几百文,占全国调收入的1/3。到代宗时,户税则比天宝时增加一倍以上。唐初还有一种辅助税叫地税,属于强制性的民间备荒储粮,不管王公、官吏、地主、农民,每亩纳税2升。唐玄宗开元末期,除了亩征2升,还对商贾开征用于备荒的地税。到天宝年间,地税收入和租粟收入基本持平。“安史之乱”以后,户税和地税成为主要赋税。到了公元780年,宰相杨炎总结以往税收改革的经验提出废除租庸调制,实行两税法,经朝廷批准后颁行天下。

两税法的“税”是将过去的地税、户税合并为一;两税法的“两”是指夏秋两次征收。租庸调制是以户(丁)为课税对象,而两税法是以地为课税对象,相比而言,后者比前者合理,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赋税制度自古就是按亩课税,如周代以前的“公田之税”;到了秦汉,既课亩,又课人,豪强地主要想逃税必须隐瞒田亩数;西晋以后,只是按户课税,废除了按亩课税,这对豪强地主极为有利。实行了几百年的占田制、均田制一开始都是有进步意义的,但伴随它们的按户课税制度却极不合理。不过两税法虽然比较合理,但因为不再搞均田制了,对广大农民还是不利的。总之,在封建社会,农民永远处于被剥削奴役的不利地位,这是一个绝对真理。

从税制上讲,两税法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比租庸调制更加加重农民负担,这是由于“安史之乱”后的朝政昏暗、吏治败坏造成的。所以,两税法最终也没能挽救破落的唐王朝,这也说明没有政治改革的配合,经济制度上的修修补补是难以成事的。

实行两税法之后,朝廷掌握的在籍民户增加到了380万户,但这也远远少于“安史之乱”前天宝年间的960万户,减少的580万户除了在战乱中死亡的,多为内地的藩镇和边境的回纥、吐蕃占有。民户减少这么多,可想而知在籍民户的税负该有多重。

两税法有六条原则,每一条都是合理的,但每一条都可以让地方官用来加重农民的负担。比如“量入为出原则”—即财政有多大支出,就征多少税。这是一把双刃剑。若朝廷节约开支,税就可以少征一些,农民负担就轻一些;若是朝廷开支无度,税就可以多征,农民负担就重。在朝政昏暗、吏治败坏、战乱不断的年代,朝廷只会多征,不会少征。

又比如“居住地原则”—不管是本地居住户还是外地居住户,都按居住地立户籍,也就是没有现在北京的外地人、本地人的差别,这听起来很好。不过地方官吏政绩也是按户数增加、税收增长来评定,于是地方官就迫使本地土著户分家。又以优惠政策吸引临境居民逃入本境,若干年后在对其征税。一地的税额总数不变,逃走的户多了,留下的户的税负就重了。

总之,两税法的立法原理具有进步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使农民怨声载道。两税法实行的第8年,德宗皇帝一次外出狩猎,兴致颇高,就到一户农家体察民情,问:现在百姓快乐吗?这位叫赵光奇的农民回答:不乐。又问:今年丰收,为何不乐?答:诏令无信。诏令两税外一切科目全免,可是现在杂税比正税还多,比过去多纳好几倍。常有诏令说要从优抚恤,无非是一纸空文。想来皇帝住在深宫,不知这些实情。德宗皇帝无话可答,为表抚恤,就免了这一家的赋税。这是两税法实行之初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的负担如何可想而知。所以到了唐朝末期,农民被压榨到了极限,揭竿起义在所难免。

折合银两收税

到了明朝的时候,中国的税制又有了一次大的改变。明初实行的还是两税法,由于刚整顿了户籍和地籍,两税法的实施井然有序,赋税有了保证。但是从朱元璋到张居正执政,相距180年,这漫长的时间里,明朝已经不是原来那个明朝了。

首先是田赋制度的变化。明初的田赋以纳粮为主,农民把税粮运到京师和边关需要付出巨大的运输费用;而官吏的俸禄以粮食为主,需要变卖,若粮价下跌便难以维持生活。于是有大臣提出将税粮折银、折绢征收,这样官民两便。试行后果然效果不错,就推行天下。可是,后来事情就走样了。因为在有的地方、有的年景,朝廷往往折价过高,使农民负担增加几倍。

其次是朝政和财政的变化。明朝传到第六代以后,皇帝昏庸,宦官专权,群臣争斗,吏治腐败。财政开支急剧增长:大兴土木,分封各地王府的开支,文武官吏增加数倍;军屯制因将领占屯田为己有而衰落,兵卒像佃农一样被剥削,因而大量逃亡,这就需要募兵补充军队,军费也随之增长。所有这些增加的开支,都以赋税的形式取之于民。

最后就是土地制度的变化。土地兼并是历代封建社会的痼疾,明朝也不能例外。王公贵族、官员豪绅都疯狂地兼并土地。皇室、王府占有的耕地自然是不纳税的,官员、豪绅则用各种手段把应当承担的赋税转嫁到普通农民头上。洪武末期,全国承税田为850万顷,100年后,承税田下降到420万顷,而赋税总额仅下降了十分之一,由此可见承税者的负担有多重。

面对赋役严重不均的情况,一些贤明的地方官员开始在各自的辖区内清丈土地,均平赋税,但遭到大土地所有者的反对和抵制。到万历年间,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利用自己的权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丈土地运动。

张居正以身作则,写信让江陵老家的儿子配合县令核查自家土地,结果发现,张居正家里的土地不过70余石(习惯以产量代表面积),而该县赋役册中却写着“内阁张优免640余石”,自然这多出来的部分免税田有的是族人仗势挂在张居正名下的,还有的是豪强地主贿赂县吏偷挂在张居正名下的。有田不税的手段大抵都是如此。经过全面清丈土地,共查出应税而未税的土地300万顷。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所谓“一条鞭”,就是把赋、役合并,折银征收,像拧成一条鞭子一样。其内容包括:田赋(夏秋两税)折算为银,按清丈后的田亩征收,苏、松、杭、嘉、湖诸府仍征收粮食,供京师食用;因地制宜,按丁和田地分摊役银,取消力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出役;各州县原有赋、役总额不减,由官吏直接征收,里长、粮长不再经手。一条鞭法最大的作用是限制了大土地所有者的漏税避役的行为,从而减轻了广大农民的赋役负担。一条鞭法之前积欠的田赋,大部分是普通百姓所欠,张居正明令一笔勾销。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富户不得不按田纳银,国库收入得以逐年增加,财政危机得以缓解,但仍未彻底扭转财政亏损,因为张居正死后朝廷的支出又逐年膨胀起来。

由于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名目和征收手续,使官吏不易与豪强勾结作弊,松解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时封建税制也由赋役制度逐步走向租税制,实物税改为货币税,推动了商品经济的扩大和发展。

但是值得说明的是,一条鞭法在偌大的中国推行也是不平衡的。有的地方实行了完全摊丁入亩的一条鞭法,如海瑞在巡抚南京京畿地区时就这样做了;有的是部分摊丁入亩,如陕西白水县将40%的差徭摊入田赋,60%按人丁征收;山东多数地区,一半按地征,一半按丁征;江南一些地区按丁征1/4,按地征3/4。可见,明代的一条鞭法只是完成了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还没有完成人丁税向资产税的转变。

万历十年,主持朝政长达10年之久的首辅张居正与世长辞。由于他推行的一条鞭法损害了官僚大地主的利益,死后受到清算,最后以家破人亡而告终,可悲可叹!一条鞭法关于不再加征杂税的承诺也随着张居正本人的身败名裂而烟消云散。明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借口边防需要,不久便在田赋之外加派,尤其以辽饷、剿饷、练饷为最。明政府也随着这“三饷”走向灭亡。

按土地收税

在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农业生产的好坏,而农业又主要取决于耕地面积的多少。明末清初的战乱和重税,导致人口大量死亡,土地荒芜。清初没有实行像明初那样强制移民垦荒,而是以优惠的政策吸引流亡无地农民垦荒。新垦荒地最短六年最长十年不征税,还给予其他优惠政策。因此形成了“湖广填四川”、“山东闯关东”两股潮流。

在清代,还有一个重大事件值得一提,那就是玉米和红薯的推广促进了清代农业的发展。玉米和红薯原产南美洲,随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而逐渐被引种到全世界。玉米和红薯无论肥瘠、水旱、冷暖皆可种植,产量比原有的谷类高得多。其最突出的贡献是减少、减轻了灾荒年份,在生产条件差的地区,其作用超过小麦、水稻和其他谷物。

农业的发展带动税赋收入的增长。到了雍正、乾隆时期,每年税银收入都在3000万~4000万两,财政经常积余白银数千两。自康熙二十五年开始,就常常免数省钱粮,康熙皇帝在位61年,据统计共免除赋税1.3亿两以上。税是有田之户承担的,免税使有田之户得到实惠,而佃户没什么实惠可言,缴的租一点没少。康熙五十年,经大臣建议,康熙皇帝诏令,以后所免之税,地主占七分,佃户占三分。

整个康雍乾时期,本着减免的原则,对农业赋税制度进行了比前代更合理的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农业赋税一直由丁税和地税两部分组成,其中丁税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到康熙时,丁税仍占农业总赋税的大约1/10。富户地多人少,丁税很轻;穷户人多地少,丁税就显得较重。

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后再增加的成丁(16岁以上)人口,不再征收丁银。这对少地、无地的穷户来说,可以避免负担再增加。但这一政策也有局限性,因为它虽然不加赋,可也不减赋,以保甲为单位,丁税总额必须保持不变。保甲内,减丁户减税,增丁户就得增税;保甲内丁数减少,丁税不能减少;保甲内丁数增加,丁税却不增加。这就造成了丁税负担不均。不过,绝大多数保甲是增丁不征税的,因为人口总数一直在增加。

到雍正元年在诸大臣的建议下,雍正皇帝决定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一省的丁税总额摊入田亩总数里征收,富人田多,摊得就多,穷人田少,摊得就少,无田户则不承担丁税。这是彻底的一条鞭法,比张居正还彻底。也可以说,这是多征田税,免去丁税。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从秦始皇开始的人头税,到雍正终于取消了。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这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从以上中国历代税制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看出,其演变的一条主线就是人头税和土地税的权衡。总体发展趋势就是逐步从人头税走向土地税,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为什么呢?人头税反映的思想实质就是,统治阶级把“人”看做财富的基础,“民”仅仅是其赋税的来源,这其实就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谓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资本。

而土地税则是一种财产税(土地是农耕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按财产征税体现了历史的进步。因为它隐含的意思就是“富者多缴税,贫者少缴税、甚至不缴税”,它考虑了人们的实际负担能力,真正含有某些“以人为本”的理念。按财产征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现在税收制度,而且可以起到一定的财富调节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我们也可以看到现代社会中,诸多国家的诸多税种都具有财产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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